河南规定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罚款3万

2013年08月04日03:00  南方都市报

  据新华社电 从今年10月1日起,在河南,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,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。

  日前,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》,对安装监控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《条例》明令禁止在宾馆客房、公共宿舍、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,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。

  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、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,也将受到处罚。《条例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、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、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,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。

(原标题: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罚款3万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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